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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潔知識/train infomation
大背景
1、國務院大力推行“簡政放權”;
2、業內很多資質審批認定被取消了;
3、在不違背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情況下,該如何設定投標人的資格條件;
招標代理都感到不知所措,何況我們這些供應商!下面小編來為大家捋一捋!
如何設置投標資格條件?
因職業之故,小編接觸過全國各省市很多招標文件,在起初的招標文件中發現了不少與政策相悖的問題。當然不代表全部,只是偶爾發現幾個而已,這里小編進行分享幾個問題,如對個別組織或個人有沖撞之處,敬請諒解!
曾經出現過的問題【曾經】
1、限定投標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。
《最高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一)》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,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。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、特許經營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
2、限定投標人經營年限。
3、限定投標人注冊資本。
4、把投標人的人員資格條件。
5、要求投標人必須是獨立法人。
上面的5個問題,除了第4個問題外,其他幾個問題都是否定的!相應的政策法規親們可以參照一些文件精神。
哪些資格條件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可以設定呢?
與合同履行有關的內容可以作為資格條件
1.與合同履行有關的法定行政許可資格;
2.要求投標人具有類似的業績/案例;
3.根據項目實際需要,可以考慮設置擬派項目負責人具有相應的從業經驗;
4.財務指標,財務指標是一個企業經營狀況的體現,良好的財務指標有利于合同履約;
5.法律明文規定的一些禁止投標情形,比如關聯企業投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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